請求公證結婚之手續


五天前提出申請



  一、結婚日期由結婚人自定,舉行儀式場次請洽各地方法院公證處。

  二、請至少提前三天(扣除例假日)於上班時間向公證處登記。

  三、下列書表用品請向各地方法院公證處服務台、聯合服務處或員工合作
    社購買:
    公證請求書一份新台幣(下同)二元。
  四、結婚公證書中、英文本,均由本處打字。
  五、將公證請求書填寫後(填寫前請詳閱請求書末端之說明)交各地方法
    院公證處服務台登記。

  六、登記時應攜帶:
   1結婚人雙方之國民身分證(並備影本一份存卷)、印章及證人二人之
    國民身分證(影本亦可)。結婚人尚未成年者,其法定代理人之國民
    身分證。
   2結婚人為現役軍人者,另須提出經核准之軍人結婚報告表(並備影本
    一份存卷)。
   3結婚人為外國人或國外華僑者,應提出護照及單身證明,單身證明如
    在國外取得,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。其單身證明除應經我國駐外館
    處驗證外,須再經我國外交部複驗(單身證明如由外國駐華使領館或
    授權代表機構出具者,應經外交部證明)。
   4結婚人為大陸人民者,憑旅行證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
    大陸公證處所發單身公證書。

  七、應繳費用:公證費一千元,例假日一千五百元,需英文證書者肆佰元
         。

  八、聲請登記得由一人前來辦理。結婚當天,結婚人、未成年人之法定代
    理人及證人均應攜帶身分證件正本及印章親自到場,提前半小時報到
    ,按時舉行結婚儀式。

  九、參加婚禮人員,應服裝整齊,結婚人穿不穿禮服都可以。

  十、結婚儀式在各地方法院公證處公證結婚禮堂舉行,禮畢交付結婚公證
    書正本三份,其中一份供申請戶籍結婚登記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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